一、债的权能(四种)即债权人依其债权得为的行为,包括:1
给付请求权(债权的请求力)债权人的利益实现通过债务人实现给付的行为方能达到2
给付受领权(债权的保持力)债务人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予以接受,并永久保持因债务人的履行所得的利益3
债权保护请求权(债权的可强制执行力)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据该项全能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4
处分权(债权的处分力)债权人可以抵销、免除、让与债权等债权具备上述4点权能就是效力齐备的债权,也叫完全债权
如果欠缺某项效力,则债权为不完全债权
债权不得欠缺保持力,否则便不是债权
二、债务的分类债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1、给付义务:实施特定行为,以使债权人利益实现的义务
给付义务又包括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1)主给付义务:债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
2)从给付义务:指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功能的义务
(如提供货物的必要证书、说明书等
)2、附随义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债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产生的义务
·根本区别: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权利人是否可以以诉讼方式请求义务人履行
·给付义务:可以诉讼要求对方履行
·附随义务:不可以,只能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债的客体概念债的客体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是当事人基于其所负债务而应为的行为
四、合同法关于合同的界定1
《合同法》第2条第1款将合同界定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2款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排除在外
五、种类之债特定的方法(第一种重要)特定的方法:1
债务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为的完成:1)赴偿之债:送达+提示交付
2)往取之债:分离+受领通知
3)代送之债:交承运人
基于当事人的约定,经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指定
六、选择之债的概念指债的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