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的受偿顺序】轮侯查封中普通债权的受偿顺序[提要]本文介绍了轮侯查封中普通债权的受偿顺序,因民间借贷(普通债权)纠纷将B(自然人)诉至绍兴县人民法院,同时,A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法院依法裁定查封B两处房产
一、案例及问题的引出A因民间借贷(普通债权)纠纷将B(自然人)诉至绍兴县人民法院,同时,A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法院依法裁定查封B两处房产;嗣后,B因另一起民间借贷(普通债权)纠纷被C诉至萧山区人民法院,C依法申请法院对B两处房产“轮侯查封”
现两个案子皆已结案,判决文书也已生效
A依法向绍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财产保全所查封的B两处房产,事后,C就判决书所认定的债权亦向法院申请,请求按债权比例参与B两处房产的分配
A立即提出异议,认为A依法应就B两处房产先顺序受偿
理由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试行)》)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本执行案件中,C的执行措施尚未生效,且A所申请的查封措施早于C,因此,A的债权应依法先予受偿,C只能就A受偿后的剩余价值得到受偿
C反驳认为,依照《执行规定(试行)》第九十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以及第九十四条规定: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在本执行案件中,两处房产是B的主要财产,现已被绍兴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