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资本制度修改一、20XX公司法的修改内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始终坚持法定资本制,但是,有一个渐进式的弱化过程
2005公司法将1993公司法所确立长达十余年的资本实缴制修改为资本认缴制,旨在平衡法定资本制的利弊两端
20XX年3月10日《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随即,20XX公司法以彻底放宽注册资本认缴制为核心,对2005公司法作出十二处修改,使法定资本制得到更大幅度的弱化,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彻底放宽了注册资本认缴制
1993公司法确立的法定资本制即为实缴制,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
”2005公司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将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与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在规定首期缴纳资本比例以及未缴资本的缴纳期限的前提上,允许注册资本分期缴纳,但是,保留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此外,2005《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还对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确立了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相同的注册资本认缴制
20XX公司法则进行更大幅度的修改,除保留了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外,对其余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各类公司,实行了彻底的注册资本认缴制,即不再硬性要求首期缴纳资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