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各模式下的税收政策及税收优惠(一) 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税法规定公司制企业收益所得主要是资本收益,因此,调节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收益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
除了所得税外,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要对其从事的管理、咨询服务业务还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另外还要缴纳一定的印花税
对于私募投资基金层面的税收对于公司型基金,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收入因性质不同而税率不同
对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26 条款规定,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于私募基金退出时转让股权的收益,则并入基金的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私募基金投资人层面的税收我国公司型基金中个人投资者从公司基金获得的收益,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 2、3 条规定,按 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对于公司型基金中机构投资者,则视其所得税率分别处理:若机构投资者所得税率低于或等于基金税率,则不需纳税;若机构投资者税率高于基金税率,则需补缴所得税
税收优惠在税收优惠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 31 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97 条的规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可按该创投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公司型在基金层面和投资者层面均需就同一笔所得缴纳所得税,所以存在明显的重复征税
(二)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机构的税法规定有限合伙制基金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制基金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具体负责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与管理
而有限合伙人则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与管理
对合伙型基金层面的税收合伙企业不具法人地位,不是独立的纳税单位,因而不需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