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育婴员(2017 年修订) 1.职业概况1.1 职业名称育婴员。1.2 职业定义主要从事 0~3 岁婴儿照料、护理和教育,指导家长科学育儿的人员。1.3 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1.4 职业环境室内、外,常温。1.5 职业能力特征有爱心、耐心和责任心;身体健康;口齿清楚,会讲普通话;观察敏锐,操作灵活,具有学以致用的能力。1.6 基本文化程度初中毕业。1.7 培训要求1.7.1 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 16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 160 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 120 标准学时。1.7.2 培训教师培训初级、中级、高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3 年及以上或相关专业(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目录 98 版: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基础医学、预防医学、护理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7.3 培训场地设备理论培训场地应具有可容纳 40 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并配备投影仪和播放设备。实际操作培训场所应具有满足要求的场地,具有必要的婴儿模型,喂养用具,烹饪器具,流动水源,日常保健用品,婴幼儿睡眠、就餐、活动等用具或玩具等。室内卫生,通风条件良好、光线充足,设施安全。1.8 鉴定要求1.8.1 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1.8.2 申报条件——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 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2) 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 2 年以上。(3) 本职业学徒期满。——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 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2) 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3)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7 年以上。(4) 取得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 取得本职业中级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4 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2) 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6 年以上。(3) 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