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256 号)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已经 2007 年 2 月 26 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7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 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委托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规划许可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五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适时对城市规划进行动态调整或者修订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相关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
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
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修订后或者必须对分区规划进行调整、修订的,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分区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
分区规划调整的内容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修订后的分区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 市区、县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别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分为总则和执行细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
其中,对总则的强制性内容进行修订的,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对总则的非强制性内容以及执行细则进行调整的,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总则的强制性内容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