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卫生局文件镇卫医 [2011]31 号关于印发 《镇江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辖市(区)卫生局,新区社发局,江大附院,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省卫生厅《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镇江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附:镇江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镇江市卫生局二〇一一 年三月二十九日抄送:省卫生厅附件:镇江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省卫生厅《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镇江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各辖市 ( 区) 卫生行政部门、新区社发局负责本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各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医师定期考核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经注册后在各级各类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两年及以上的医师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于考核年的11~12月进行
第六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各辖市 ( 区)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各级医师协会或医学会(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 100 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