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卫生局文件镇卫医 [2011]31 号关于印发 《镇江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辖市(区)卫生局,新区社发局,江大附院,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省卫生厅《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镇江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附:镇江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镇江市卫生局二〇一一 年三月二十九日抄送:省卫生厅附件:镇江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省卫生厅《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镇江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各辖市 ( 区) 卫生行政部门、新区社发局负责本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各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医师定期考核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经注册后在各级各类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两年及以上的医师。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于考核年的11~12月进行。第六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各辖市 ( 区)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各级医师协会或医学会(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 100 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 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各级医师协会( 医学会 )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 预防、保健机构和各级医师协会( 医学会 )可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承担相应范围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应由该医疗机构负责。第八条根据卫生部医管司要求,100 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医师人数在 50 人以下的预防、 保健机构, 医师的定期考核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