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代2015 年医药代表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当中。其职业定义为代表药品生产企业,从事药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背景上世纪 80 年代,医药代表制度首先经由跨国企业被引入到我国,最初行业内的从业人员仅仅是提供药品咨询,成为医院、医生、制药企业之间的桥梁。医药代表行业的变化,跟我国长期缺乏医药代表的管理和约束机制有关。我国对医药代表没有准入门槛。现实中,医药代表成为一群素质不齐、手段灰色的“营销公关人员”的竞技场。医药代表的自身素质参差不齐,一些医药代表沦为拉关系、送回扣的“药托”,成为流通环节中抬高药价的“一环”。2016 年年底,央视的新闻报道曝光上海、湖南等地的6 家大型医院医生收取高比例回扣,立即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一时间,医药代表被推到了风口浪尖。地区尝试山东2008 年 5 月 10 日,山东省药品营销人员备案查询系统正式启用。全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凡与药品营销人员进行药品购销业务时,均应通过该系统查询、核实营销人员的合法资格,严防购进假劣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查询。但在 2016 年 1 月 11 日,山东省药监局发布《取消山东省药品营销人员备案管理的公告》称,自公告之日起,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再受理药品营销人员申报、变更、注销等备案申请,山东省药品营销人员备案查询系统停止使用。安徽2007 年安徽发布了《关于对药品销售人员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和省局《安徽省药品批发企业业务员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根据实际情况在网站公示药品销售人员的备案情况。湖北2016年湖北发布了《关于实行药品批发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逐渐成熟 (从国家到地方 ) 国家2017 年 2 月 9 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 》其中第 11 条对医药代表给出明确的定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医药代表的管理,建立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制度,备案信息及时公开。医药代表只能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其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2017 年 3 月 9 日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 2017 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该文件的“第四点、以政务公开助力惠民生”中的“(四)推进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信息公开”的最后一行中,明确“做好医药代表登记备案信息公开工作。(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