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度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定以下制度:一、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一)上岗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学历,及具备相应的上岗证及其他资格证
(二)医护人员必须具有医师(护士 )执业证、注册证,并在兵团卫生行政注册备案,经考核试用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一)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制
单位与职工订立聘用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确定聘用关系
1、聘用合同的期限为一般为5 年
2、聘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三份, 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报师人事局备案
3、聘用者在合同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1) 聘用后发现聘用人员学历不符合报考条件者;(2) 聘用后无法胜任工作或健康原因不适合继续工作者;(3) 因聘用者工作责任心原因导致严重医疗缺陷、影响较大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发生;(4) 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经教育无效,触犯法律法规,2 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5) 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含)15 天,一年内累计超过 (含)30 天者;(6) 患病或非因公 (工)负伤, 医疗期满后, 不能从事原工作, 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7)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8) 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
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者也可与医院解除劳动合同(1)试用期内发现医院未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的;(2)依法应征入伍的
5、订立聘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应承担违约责任,付给对方违约金 3 万元
造成经济损失的, 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含组织培养学习等费用)
(二)聘用人员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