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理预案各科室、分院为了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改善服务态度,增强医务人员对工作的责任感,减少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的发生,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保证医疗秩序,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防范及处理预案
一、适用范围凡从事医疗活动的科室、分院二、概念定义1.医疗纠纷:是指医务人员在医院从事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发生的争执
2.医疗事故: 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3.医疗隐患: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
4.医疗意外:是指由于患者病情或特殊体质不可抗力而发生难以预料和无法防范的后果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医院成立医患关系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医务部,各临床科室成立医患关系协调小组
(一)医患关系协调领导小组1.组成组长:副组长:组员:2.职责(1)对全院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防范工作统一决策和部署
(2)审核通过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制定的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理预案、制度、规定和处罚措施
(3)指导检查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二)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设在医务部)1.组成主任:副主任:成员:2.职责(1)组织落实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理预案
(2)实行医疗安全隐患零报告制度, 督促检查指导科室对医疗安全隐患的自查和整改工作
(3)接待患者及家属的投诉,协调处理医疗纠纷
(4)指导科室对医疗文书的完善、整理收集、保管工作,避免在医疗事故争议鉴定或法院应诉时举证不能的情况发生
(5)负责医疗纠纷发生后对医疗文书的封存工作
(6)协助科室和相关部门做好与医疗纠纷相关的药液、血液、注射器、药物等现场实物封存工作
(7)负责对死因不明确患者的家属动员尸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