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衣料用液体洗涤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洗衣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2.抽样方法实体店采样在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样品抽取4 个独立包装且不少于3kg ,其中备份样品抽取2个独立包装且不少于2kg ,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不少于 2 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检验用样品按进货价购买,备用样品按要求封存在经营者处,采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一经采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3.检验依据表 1 普通洗手液产品监督抽查检测项目序号检测项目判定依据检测方法1 总活性物含量QB/T 1224-2012《衣料用液体洗涤剂》QB/T 1224-2012《衣料用液体洗涤剂》2 pH 值QB/T 1224-2012《衣料用液体洗涤QB/T 1224-2012《衣料用液体洗涤剂》剂》3 总五氧化二磷 c QB/T 1224-2012《衣料用液体洗涤剂》QB/T 1224-2012《衣料用液体洗涤剂》4 规定污布的去污力QB/T 1224-2012《衣料用液体洗涤剂》QB/T 1224-2012《衣料用液体洗涤剂》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4.判定规则4.1 依据标准QB/T 1224-2012 《衣料用液体洗涤剂》CCGF 304.1-2015 《衣料用液体洗涤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4.2 判定原则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当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当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同时向任务下达部门汇报。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当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当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5. 异议处理5.1 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5.2 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