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二0一二年印制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
签约之前,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并充分协商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白行上写“无”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经房屋登记机构备案后,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 按照约定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本 合 同 说 明 部 分 , 买 受 人 已 经 阅 读 , 并 签 名 :__________________
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委托代理机构: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买受人:【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 】姓名:国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 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 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