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 力 管 道 的 定 义 及 概念 详 解精品资料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2 压力管道的定义及概念详解更新时间: 2008-11-19 7:43:00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压力管道的定义是: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 (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 25mm的管道。 这就是说,现在所说的“压力管道”,不但是指其管内或管外承受压力,而且其内部输送的介质是“气体、液化气体和蒸汽”或“可能引起燃爆、中毒或腐蚀的液体”物质。这里所谓能燃爆、能中毒或有腐蚀性,具有如下内涵:介质的燃爆性:即介质具有可燃性和爆炸性,在一定条件下能引起燃烧或爆炸,酿成火灾和破坏。这些介质包括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等有火灾危险性的物质,也包括容易引起爆炸的高温高压介质如蒸汽、超过标准沸点的高温热水、压缩空气和其他压缩气体等。其中,可燃介质的火灾危险性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共分为甲、乙、丙三类。其中甲、乙类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体积)分别规定为:甲类可燃气体:<10%;乙类可燃气体:≥10%。甲、乙和丙类可燃液体的分类见表1。表 1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类 别名 称特 征甲类A液化烃15 0C 时蒸汽压力> 0.1MPa 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液体B可燃液体甲 A 以外的可燃液体,闪点<28 0C乙类A可燃液体闪点 ≥28 0C至 ≤45 0CB闪点> 45 0C至< 60 0C丙类A可燃液体闪点 ≥60 0C至 ≤120 0CB闪点> 1200C注:闪点低于45 ℃的液体称为易燃液体;闪点低于环境温度的液体称为易爆液体。在GBJ16的规定中,属于甲类火灾危险性的可燃介质(或生产过程)还有: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自燃或爆炸的物质;常温下受到水或蒸汽作用能产生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以及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属于乙类火灾危险性的介质主要是指不属于甲类火灾危险性的氧化剂和化学易燃固体,以及助燃气体。精品资料仅供学习与交流,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