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剧场化与公诉制度改革(1) 摘要:司法广场化虽有其积极意义,但对司法公正也有着消极的影响,目前盛行的媒体审判正是另一种形式的司法广场化。应对这种洪流,公诉制度改革应该以司法剧场化的相关理论为基础,内外兼修,积极应对,完善和建立各项制度,营造剧场化空间,以期实现司法公正。关键词:司法的广场化; 媒体审判 ; 司法的剧场化 ; 应对一、媒体审判 --- 司法广场化的另一种解读司法,是纸面上的法律对现实社会具体介入的一种形式,它的实施直接影响着法的品格和形象。舒国滢教授在1999 年提出了“司法的广场化”的概念。他提出,不同的利益团体、机关和个人都在“追求正义”的信念支持下把过高的期待寄予司法的活动过程:各级政府可能会把消解社会危机和进行社会整合的负担交由司法机关承受,新闻媒体通过张扬案件事实中的催人泪下的细节和判决理由的争点来介入对司法公正的解释和判断,普通的民众则企望司法官员扮演“青天老爷”或“上帝之手”来拯救他们所遭受的社会冤苦。这些不同的初始期待使人们在朦胧的“正义”观念的驱动下对司法过程产生积极参与的热情,而更愿意选择一种人人直接照面的、没有身份和空间间隔、能够自由表达意见和情绪的司法活动方式,他把这一司法活动方式称为“司法的广场化”。 [1] 在历史上,历代的统治者都或多或少采用司法广场化这一“即时性策略”来达到安定秩序之切近目的。到了现代社会,在一定意义上, 司法的广场化所潜在的一种道德正当性,就是追求所谓“阳光下的司法”之目的。它把司法活动的每一细节均诉诸民情的反应和置于众人的凝视之下,以防止司法的“暗箱操作”所可能导致的司法冤情和腐败,也可能借助“民愤”的正当性处理一些通过正当程序难以解决的问题或案件。但是,舒教授也尖锐地揭示了这种广场化所留下的“阴影”。首先,司法的广场化强调直接从人的内心和历史传统中生发“活的法律”并且崇拜这样的法律,这将使人们相对轻视所谓“法律的书写”,把法律的言说看作是第一性的或居于首要地位的。而法律言语的表达,与司法广场化的生动境况直接融为一体,就难以避免任何一个广场空间之特定气氛的影响。其次,司法的广场化趋向于生动形象的、可以自由参与的法律表演,把裁判的结果和实施惩罚的轻重诉诸人们直观、感性的正义观念或道德感情,这也容易使所有的参与者偏好结果的“实质公正”,而并不在乎实现这种所谓“实质公正”的程序的安定性与合法性。甚至相反,热衷于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