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理论真题卷答案及解析(八)2018 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报名已经结束,已经报名考试的考生,想必已经进入紧张的复习阶段,今年法考客观题实行全国机考,不熟悉计算机的考生,多做模拟练习,尽快熟悉机考环境,避免操作丢分
一、单项选择题1.陆某在一百货商场购买“幸福”牌电饭煲一台,遗忘在商场门口,被王某拾得
王某拿至家中使用时,因电饭煲漏电发生爆炸,致其面部灼伤
王某向商场索赔,商场以王某不当得利为由不予赔偿
对此事件,下列哪一项表述能够成立
A.王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以与致损事件相关的法律规定为根据B.不法取得他人之物者应承担该物所致的损害C.由王某对自己无合法根据占有物品的行为承担损害后果,符合公平原则D.按照风险责任原则,陆某作为缺陷商品的购买者应为王某的损害承担责任【答案】 A【考点】 法律归责原则【解析】 A 项:本题中,《产品质量法》第43 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 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由此可知 A项正确
B项:王某拾得电饭煲的行为并不是违法行为,而是不当得利,王某没有则“不法取得他人之物者应承担该物所致的损害”表述就不成立,否则就违反责任法定原则
C项:公平原则的内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第二, 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 合理分配义务;第三: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王某并没有违法行为,无须承担民事责任,要求其承担责任反而违背公平原则,就电饭煲爆炸致使王某受伤,王某还有权要求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
C项表述错误
D 项:我国的归责原则中并没有风险责任原则,由《产品质量法》第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