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保险伤残标准等级是如何划分的?1. 级 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 ( 肌力 3 级以下 ) 或者三肢瘫 ( 肌力 2 级以下) (4)截瘫 ( 肌力 2 级以下 ) 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员工在任职期间因公务受伤,用人单位是需要赔偿伤者的医药费以及误工费的。 若受伤的人经司法鉴定达到伤残等级,那么需要按照等级赔偿相应的经济赔偿金。我们都知道, 司法鉴定的伤残等级有十个等级,但鉴定的种类有很多,那么,司法鉴定保险伤残标准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一、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二、最高院 2017 司法鉴定人身伤残程度分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31147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术语和定义3.1 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3.2 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 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4、总则4.1 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 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4.2 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4.3 伤病关系处理当损伤与原有伤、 病共存时, 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 可依次分别表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