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 优先权篇一:合同法 -- 优先权购买权竞合浅析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竞合中南法学 * 摘要:优先购买权的概念分为两种,分别见于我国 《合同法》第230 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和《物权法》101 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这两款发条在房屋这同一不动产上设置了两种优先购买权,那么这两种权利竞合的时候必然会产生冲突
特别是随着近十年来我国房产市场的迅猛发展,有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亦呈逐渐增多的趋势,而两种优先购买权的竞合问题在这一背景下被无限放大
当两种优先购买权竞合时,如何明确优先购买权,在审判实践中尚存争议
本文就优先购买权竞合的法律问题进行探析,以期能提出相关的建设性建议
关键词:承租人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竞合一、优先权购买权的基本理论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先于他人购买某项特定财产的权利
对优先购买权的定义,学者各有说法,但大体都是一致的
优先购买权的种类主要有如下几类,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原有股东的新股优先购买权,合资企业他方的优先购买权等多种类型
本文仅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竞合问题进行初步分析,其他几类不作论述
所谓承租人得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在出卖租赁物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而购买的权利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确立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我国也于1999 年正式确立了这项法律制度
《合同法》第 230 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据此规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