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转让和解释(1) 一、合同默契原则根据普通法原理,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某种默契关系,它是合同义务对双方当事人发生约束力的前提;因此合同对于非合同当事人不具有强制力,这就是合同默契原则
比如甲将某项货物卖给乙,并要求乙不得低于某约定价格向市场转卖,则该合同约定对乙具有约束力;但如果乙将该项货物转卖给丙后,丙又以低于上述约定价的价格向市场销售,那么甲则不能据原合同诉称丙违约[1]
合同默契原则还意味着: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某些例外条件,合同不能赋予非合同当事人以权利
这就是说,与苏格兰和大陆法国家不同,英国法律原则上不允许利害关系第三人请求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也不允许利害关系第三人诉请该合同强制执行
这一原则产生于1861 年退德尔诉阿特金森案判例,其技术根据在于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价.在该案中,G与 H 结婚时,他们的父亲L 与 M约定在某规定时间将给G一笔钱
在l 死亡后, G请求 L 的遗嘱执行人履行这一许诺.法庭认为:仅合同当事人才有权要求对方履行许诺,而G 不具有这一权利[2]
但是合同默契原则并不否认第三人可以基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约束取得合同利益
因此上议院认为,默契原则与们925年财产法》第56 条 1 款的下述规定并不矛盾;“不论某人是否属于交易文件或协议当事人,他都可以取得协议所涉及的各种土地收益
财产收益或其他从生利益
”根据 1852 年莱姆利诉格伊案判例,在第三人引诱、怂恿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并取得不当利益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对该第三人诉请侵权赔偿
但如果第三人怂恿合同当事入一方以合法方式解除合同的,该第三人则不承担责任
在莱姆利诉案中,原告依合同聘用某歌剧演员为其演出3 个月,被告明知这一聘用合同,仍诱使该演员毁约而为他演出
法院判裁,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根据《 1976年工会和劳资关系法》和的规定,工会,雇主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