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赠与合同单方撤销权赠与合同单方撤销权【篇一:关于赠与合同撤销权的文献综述】关于赠与合同撤销权的文献综述一、国内研究现状朱淼( 2012 )在《 赠与合同制度辨析》说赠与合同是典型的单务合同、无偿合同。其在单务合同、无偿合同中有着重要的地位,这一点与买卖合同在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中的地位相似,单务、无偿性是其最大的特征。正是由于这种独特的性质和特征,赠与合同在赠与人和受赠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赠与人在无利益回报的情况下做出给付,受赠人在不需要付出代价的情况下收获利益。宁红丽( 2013 )在《赠与人 “撤销权 ”的厘定与赠与制度的基本构造》说赠与合同的无偿单方给与行为,不符合公平等价交易原则,也不符合法律正义。法律应该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尽量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正是对当事人各方利益保护的需要,这才有了撤销权制度存在的法律上的基础,法律通过赋予赠与人以撤销权来保护赠与人的利益。法律赋予赠与人以撤销权的主要目的就是赋予赠与人在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后以悔约权,使赠与人不致因一时冲动、感情用事等情形下,将财物无偿给予他人,而受法律上的约束, 遭受财产上的损失。王明晖(2012 )在《合同法中五种撤销权辨析》一文中说,赠与往往是基于感情及救助等因素而进行的,赠与人须具有一定的经济优势,但如果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和生活的,若要求其履行赠与义务,事实上将成为不可能。因为对于一般赠与合同而言,即使赠与人并未发生经济状况的恶化,在标的物转移之前有权通过行使任意撤销权免除赠与义务,有无此条的规定并不影响赠与人的权利的行使,因此应当认为该条适用于上述两类赠与合同,但在适用时应严格掌握,防止赠与人滥用权利规避其赠与义务。姬新江,赵家琪(2012 )《对赠与合同撤销的法律思考》一文中说合同撤销权主要具有以下特征:其一,享有合同撤销权的主体撤销的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即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或意思表示有瑕疵。其二,合同撤销权须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行使,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行使,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都不得依职权主动撤销合同。其三,合同撤销权是撤销权人享有的权利。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应由权利人自由决定。其四,合同撤销权在行使之前,合同仍然是有效的,但一旦被撤销则自始无效。同时,撤销权人享有的撤销权依法定原因而消灭后,不得再主张撤销。吕舜林( 2012 )在《赠与撤销权实务问题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