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明确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要求,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当前实际,制定《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办学基本标准》)
第二条本《办学基本标准》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完全小学、独立初中、完全中学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本《办学基本标准》作为实现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对学校的基本要求
本《办学基本标准》是地方各级推进义务教育初步均衡阶段评估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学校设置第四条学校布局基本合理,其设置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
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高压输电等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寄宿制学校男女生宿舍分设且相对集中,食堂符合有关标准
第四章装备条件第九条每生有一套符合国家设计标准的课桌椅
黑板、讲桌、板书工具等常用教学设备配置满足实际需要
第十条小学科学实验室装备、初中理化生实验室和计算机网络教室装备达到省定标准,其它学科教学仪器设备配置基本满足实际需要
第十一条生均藏书,小学不少于20 册,初中不少于30 册
有一定数量的教学参考资料、工具书、报刊、音像资料、电子读物等
每年新增图书比例一般应不少于藏书标准的 l%
第五章师资队伍第十二条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深化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65 号)规定的编制标准配备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满足教育教学和教师离岗进修的需要
第十三条校长应取得教师资格,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 5 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实行校长任期制,每个任期3— 5 年
校长在同一所学校任职符合省有关规定
按要求配齐学校领导,领导成员的年龄、专业结构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