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休假管理规定(修订稿)一、法定假日(一)公司执行国家法定假日:新年,放假 1 天( 1 月 1 日);春节,放假 3 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 1 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 1 天( 5 月 1 日);端午节,放假 1 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 1 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 3 天( 10 月 1 日、 2 日、3 日)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假日,如妇女节、青年节、建军节、少数民族节日等,按规定休假
二、年休假(一)年休假时间为:1、累计工作满 1 年未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2、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3、累计工作已满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
(二)女性员工按规定休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的,男性员工按规定休计划生育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
(三)年休假期间的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和探亲假:1、一年内请事假累计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 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 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 个月以上的
3、当年待岗期超过本人应有的休假天数
(五) 1、部门要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分批安排员工享受年休假
年休假在 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 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因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可以跨 1 个年度安排
2、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婚假(一)符合国家婚姻法, 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员工, 可享受婚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