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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城房屋拆迁管理条例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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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0年7月15日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 房屋拆迁 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 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 因建设需要 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有利于城市建设和旧区改造。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房地产 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五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的, 应当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 拆迁补偿 安置方案等,向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个人拆除自有房屋的,必须持有房屋所有权 证和 土地使用证 以及市、县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第六条拆迁人在报送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时, 应当提供完成拆迁补偿安置任务的资金证明, 并接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第七条房屋拆迁申请人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第八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拆迁安置地点、户型等进行实地查核。安置用房应具备公共交通、入学、就医、日常生活等条件。安置用房质量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第九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受理房屋拆迁申请并审查同意后,应当立即通知当地公安、规划、城建、土地、工商行政、房屋 产权产籍管理等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拆迁范围内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封户,暂停办理房屋使用性质变更、修建装修、移转、分割、设定他项权利和居民入户、分户等手续,暂停办理工商企业、 个体工商户 注册登记。第十条拆迁人可以实施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实施自行拆迁的拆迁人,在拆迁自有房屋时必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临时机构不得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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