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发 [2004]66 号关于印发 《四川省建筑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若干规定》(修订本)的通知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原《四川省建筑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若干规定》(川建厅[2001]1265 号,以下简称 《若干规定》),颁发实施三年多来,在规范建筑地基基础质量检测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由于国家相关标准进行了修订,最近,我们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国家最新的相关标准规范和大量实践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若干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若干规定》同时废止。在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附件:《四川省建筑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若干规定》(修订本)二○○四年六月二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建筑业规范通知抄送:各市、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地基基础质量检测机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评处四川省建设厅办公室2004 年 6 月 2 日四川省建筑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若干规定(修订本)1 总则1.1 为规范我省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保证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1.2 从事建筑地基基础质量检测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计量认证,检测人员必须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执业资格证书。1.3 未按本规定进行检测的单体地基基础工程,不得予以验收。1.4 本规定中的抽样数量均按单体工程计算。1.5 建筑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1.6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地基基础质量检测的机构,必须遵守本规定。1.7 本规定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解释。1.8 本规定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2 基本规定2.1 建筑工程地基基础的检测,应由业主或业主授权的单位向检测机构提出委托。2.2 在进行地基基础质量检测前,检测机构应完成下列工作:2.2.1 收集施工场地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及地基基础设计资料等;2.2.2 收集地基基础的施工记录,了解地基基础的施工过程;2.2.3 进一步明确委托方的具体要求。2.3 检测点位的布置宜遵循如下原则:2.3.1 一般情况下宜在整个施工场地内均匀布置检测点;2.3.2 当施工场地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在较差地段布置检测点;2.3.3 当对地基基础的施工质量有异议时,应在有异议部位布置检测点;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