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做好建筑起重机械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 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 号)和《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 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 拆卸、 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 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按照《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非首次使用的机械设备办理备案时;产权单位还需提供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报告,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租赁行业确认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