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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诚信管理办法定稿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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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诚信管理办法[定稿]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维护全区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区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主体诚信信息的征集、发布和使用,以及建筑市场诚信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市场主体诚信管理,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依法需要取得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的基本诚信信息和诚信行为信息为依据,对建筑市场主体诚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等发包承包活动和建设工程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第三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含进入我区承包工程的区外建筑业企业),以及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依法需要取得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的诚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管理指导工作,厅建筑市场监管处为建筑业企业诚信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招标投标监管、质量监管、安全1监管等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诚信管理的日常工作。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诚信管理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进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诚信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第六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的统一归集标准、统一评价标准和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技术第1页共4页标准。第七条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诚信信息统一标准建立和完善本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并将系统应用于工程建设管理各环节,实现与相关建设工程管理业务系统的对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各设区市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基础上构建全区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平台。第二章诚信信息分类和归集第八条诚信信息分为基本诚信信息和诚信行为信息。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在建筑市场经营、从业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构成基本诚信信息。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在市场行为(含招标投标行为)、质量行为、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等方面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构成诚信行为信息。良好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部门表彰的行为。不良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或处理的行为。第九条诚信信息档案通过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第十条基本诚信信息,由企业录入、申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第十一条良好行为记录由企业录入、申报,由对该企业进行诚信评价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良好行为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受到表彰、企业和从业人员受到综合表彰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二)区内企业和从业人员在我区行政区域外受到省级或国家级工程项目表彰或企业综合表彰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第2页共4页第十二条不良行为记录,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良诚信信息进行采集,根据处理结果按照信用评价标准进行录入、审核。不良行为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通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各类执法检查、督查活动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二)对群众举报、投诉经核实的违法行为;(三)受到区内县(市、区)级以上、区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处理或处罚的行为。第十三条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的审核,应当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等部门的判决书、裁决书、决定书、通知书、通报、通告、公告等文件为依据,不得对有关内容歪曲、篡改。第十四条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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