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诚信管理办法[定稿]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维护全区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区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主体诚信信息的征集、发布和使用,以及建筑市场诚信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市场主体诚信管理,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依法需要取得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的基本诚信信息和诚信行为信息为依据,对建筑市场主体诚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等发包承包活动和建设工程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第三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含进入我区承包工程的区外建筑业企业),以及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依法需要取得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的诚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管理指导工作,厅建筑市场监管处为建筑业企业诚信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招标投标监管、质量监管、安全1监管等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诚信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诚信管理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进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诚信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六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的统一归集标准、统一评价标准和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技术第1页共4页标准
第七条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诚信信息统一标准建立和完善本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并将系统应用于工程建设管理各环节,实现与相关建设工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