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08年奥运会知识产权使用规范一、可以同时使用北京奥运会、奥组委会徽和中国奥委会商用徽记
二、赞助企业只能用组合标志和单体标志,不能使用单独的会徽或商用徽志
(组合标志由会徽或商用徽记与企业徽记、称谓组成,单体标志不含企业徽记
组合标志和单体标志必须使用称谓)三、标志仅限使用在赞助协议规定的产品或服务上,应避免和其他赞助商的类别冲突
如:中石油:加油站图片不能使用;中石化:加油站图片可以使用,油田图片不可以使用;中国银行:带VISA标志的信用卡、ATM机可以使用,否则不可以使用;网通:除小灵通以外都可以使用;大众:30人以上客车和货车和不属于大众的车不可以使用;阿迪达斯:包、鞋、运动类服装可以使用,其它不可以用;PICC:财产保险可以使用;人寿保险不能使用;强生:有OTC的可以使用,非处方药的不能用;中国移动:仅限于移动通讯服务可以使用
1四、赞助协议列举的赞助商的关联机构(如中国移动的各地分公司),经奥组委批准后可以使用
五、在由会徽组成的组合或单体标志中,只能使用与北京奥组委或北京2008年奥运会有关的称谓
在由商用徽记组成的组合或单体标志中,只能使用与中国奥委会或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有关的称谓
六、一般不得使用国际奥委会标志
(一)北京奥组委赞助企业可以使用奥林匹克格言,但不能用于描述产品、服务
(二)非火炬接力赞助企业不得使用火炬接力形象
(三)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奥运会奖牌的形象
(四)不得随意使用奥林匹克历史形象,如北京申奥徽志,历届奥运会徽志
七、在护封、插套上使用标志的,则内页里不能出现第三条规定的禁止性内容
如在某一宣传页内使用标志的,则该页不能出现第三条规定的禁止性内容
八、组合或单体标志外沿虚线(在某些情况下,外沿为实线)内的区域为不可入侵范围,灰度超过5%的背景色或其他元素不得进入不可入侵范围,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赞助企业称谓的中文字体使用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