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保全送达文书公证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国公证协会公协函字(2012)第037号关于征求《办理保全送达文书公证的指导意见(送审稿)》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协会:《办理保全送达文书公证的指导意见(送审稿)》已经我会六届八次常务理事会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根据审议意见,我会业务规则委员会对该稿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指导意见》及说明发给你们,请提出修改意见,并于7月1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协会法律事务部
协会联系方式: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芳城园一区17号楼B座16层邮编:100078电话:010-58075666转8037、8038联系人:赵铭宇解庆利传真:010-58075108E-mail:gongzhengxiehui@sina
com此页无正文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报:赵大程副部长,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法制司送: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证管理处办理保全送达文书公证的指导意见(送审稿)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机构办理保全送达文书证据公证事项,增强公证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保全送达文书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派员亲临送达现场,以制作笔录等方式提取、固定相关证据,证明当事人(送达人)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数据电文传送等方式送达文书的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办理保全送达文书证据公证,应当提交与保全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拟送达的文书内容应当进行形式审查
拟送达的文书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含有侮辱性语言、或者显然违背常理的内容、或者当事人无法予以合理解释的内容的,公证机构应当拒绝受理
当事人所送达的文书涉及房屋拆迁、行政决定、诉讼文书的,公证机构应当对当事人送达文书的权限、送达的程序和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但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