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司法部【发布文号】司法部令第124号【发布日期】2012-04-09【生效日期】2012-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法制日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124号《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12年2月2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二○一二年四月九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第四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服务业务规程,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保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受理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公示办公地址、通讯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场所和司法行政政府网站上公示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
第八条公民因经济困难就《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公民因经济困难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第九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