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14〕4号附件: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吊篮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同时应符合《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吊篮的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吊篮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吊篮的出租单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出租
出租吊篮时,出租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1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每月保养的具体时间以及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
劳务分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企业除外)不得租赁吊篮用于工程建设
第五条出租或使用的吊篮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严禁使用钢管等材料自行制作的吊篮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吊篮,不得出租、使用:(一)属于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七条吊篮的出租单位以及自购吊篮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建立、健全吊篮的安全技术档案,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吊篮使用的操作规程;(二)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三)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