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县档案局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密云县档案局(以下简称县档案局)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档案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的各项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外擅自设立行政许可事项,也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外擅自设置其他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内容应当公示
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记录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
行政许可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期限要求,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行政许可公示制度第七条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下列事项和内容应当向社会公示:(一)依法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二)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许可程序和许可期限;(三)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四)收费的依据,项目和收费标准;(五)申请人申请事项的方式;(六)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七)办理行政许可的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职责;(八)其它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八条申请人要求对第七条所列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责任科室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九条行政许可公示事项应当通过互联网、报刊公示栏、印刷品等多种形式公示
第十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示生效的原则,未经公示的事项和内容,不得作为实施许可的依据
第三章程序第一节申请与受理第十一条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合法的身份证件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代理人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本人的合法身份证件,还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