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治理与制度安排 通过制度安排解决腐败问题的实质,就是让官员没有寻租或者说套利的机会 近期的媒体对腐败现象进行的大量报道和分析都折射出了中国政府腐败治理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官员腐败的特点和趋势都揭示了忽视制度安排的腐败治理结构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新形势的要求。通过制度安排或曰契约安排来防范和约束腐败已然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 转型经济学的理论表明,渐进式的改革虽然整体上是一种帕累托改进的过程,但不可避免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寻租现象,这是主要是由双轨制引起的。我们知道,双轨制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价格的双轨制,拓展开来,笔者认为,权力的双轨制也是一个不可视而不见的重要方面,所以官员的腐败都是围绕着基于价格的稀缺资源(包括权力)的配置进行的。在经济转轨和发展的过程中,官商勾结,用经济学的术语说是官商串谋,就成为腐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表现形式。近期的关于民营企业家涉嫌欺诈的案件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中国许多经济和社会问题的产生都与腐败有一定程度的关系。正是由于腐败,许多本来可以被正确定价的资源才没有被正确地定价,从而不能被有效地使用;正是由于腐败,许多本来可以被正确定价的风险才没有被正确地定价,从而造成了累积性的隐患;正是由于腐败,贫富差距才在更大的范围和更深的层次上得以蔓延,从而阻碍了中国的有效内需。总而言之,腐败具有很大的负外部性,从某种程度上说它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用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哈耶克的话说就是,腐败阻断了市场经济的自发秩序的扩展。 笔者认为,许多中国学者之所以认为公平可以促进效率,也是和腐败现象乃至灰色经济分不开的。按照市场经济的本质上的含义,公平是不可能促进效率的,也就是说,公平和效率之间必然存在着折衷的或者说是两难冲突(trade-off)。 传统的治理腐败的手段只是基于两点,一是加大打击的力度,二是加大发现的几率,这两点无非是为了使得腐败者“得第 1 页 共 2 页不偿失”,从而产生所谓的阻吓作用,用通俗的话说就是“杀鸡吓猴”或“杀一儆百”。随着形势的发展,现在看来,这种阻吓作用并没有像我们想象中的那样“化险为夷”,用经济学的术语说,这实际上是“阻吓不足”。 上述的被动式执法的思路往往只能抓住腐败程度已经很深的“硕鼠”,“亡羊”之后才“补牢”,这种方法显然是不能够“釜底抽薪”的,实际上,这样很难从根本上消除由腐败造成的中国经济和社会的系统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