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北京市【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0]68号【发布日期】2000-07-06【生效日期】2000-07-0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6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组建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简称市规划委),挂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简称首规委办)的牌子。市规划委(首规委办)是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原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承担的审批城镇水源井有关水技术性能的职能及监督水源防护的职能,交给北京市水利局。(二)划入的职能。1.原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2.原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三)转变的职能。1.取消核准住宅设计方案、标准设计文件(标准图)、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单位资格的职能。2.取消审核部分建设项目建筑艺术的职能。3.取消对每季度完成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文件名录的备案。4.将建筑设计标准化管理的有关技术性、辅助性、服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5.取消对所属单位的计划投资管理权。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规划委(首规委办)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城乡规划建设问题的研究,起草或制订相关的政策;参与研究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城乡规划与近期和年度建设计划的衔接问题。(二)负责起草本市城乡规划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技术规范,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参与相关法规、规章的审核、协调和修改工作。(三)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县)域规划及重要地区城市设计的编制和修订的管理工作;负责上述规划的审查报批和已批准的各项规划的备案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审批部分详细规划。(四)依法组织规划的实施,负责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的选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组织审查建设工程初步设计。(五)负责组织各项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负责本市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六)负责城市测绘管理工作;制订城市测绘发展的规划和计划;负责本市测绘单位资格管理工作;负责测绘成果的管理和应用工作。(七)负责在京勘察设计单位及进京的外省市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国外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设计质量、招投标等行业管理工作。(八)负责本市的地名规划和地名命名、变更等管理工作。(九)负责本市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十)领导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工作。(十一)承办市政府和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规划委(首规委办)设16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老干部处。(一)办公室负责本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信息、议案、建议、提案和信访、档案、接待联络工作,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审计监督工作。(二)法制处组织起草城乡规划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研究拟订有关的技术管理规范、规划标准和准则;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调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受理城市规划建设方面的越权审批案件的处理工作;承办本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三)研究室负责组织和参与本市规划建设问题的研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参与研究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各项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