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北京市【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0〕67号【发布日期】2000-07-05【生效日期】2000-07-0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6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组建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挂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简称市政府房改办)的牌子。市国土房管局(市政府房改办)是负责本市土地、地质矿产、房屋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市政府组成部门。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简称市房地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2.原北京市地质矿产局(简称市地矿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3.原由市政府房改办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4.原北京市计划委员会承担的组织制订本市国土开发、整治和保护总体规划的职能。5.原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市政管委)承担的住房制度改革和协调住宅小区综合管理的职能。(二)划出的职能。1.将原市房地局承担的本市住宅锅炉供暖的行业管理职能,交给市市政管委。2.原市地矿局承担的核准地下水取水、管理地下水人工排水和回灌的职能,交给北京市水利局。(三)转变的职能。1.取消审批报废地热井登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丙级勘查设计监理单位资格、在京非国务院主管部门所属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的职能。2.取消核准市及区县属国有企业改制土地估价结果及土地处置结果、确认城镇建设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方式、远郊区县房改售房成本价、非采矿权所有人使用他人矿泉水井生产矿泉水、地热勘查设计与地热井施工单位登记、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内销现房)、市外销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房屋修缮企业资质、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的职能。3.取消审核中央所属国有企业改制土地估价结果及土地处置结果、住宅合作社建设计划、申请矿产资源补偿费用开展勘查项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职能。4.实行政企分开,市国土房管局不直接从事土地、地质矿产和房屋的经营活动,与所属企业脱钩,原直属企业的综合管理工作,划给企业承担。5.土地、地质矿产和房屋资源、资产的现状调查、动态数据收集、技术处理及预测分析等基础性工作,各类咨询服务性工作、程序性工作,交由区、县或事业单位承担。6.居民房屋装修的结构安全和现场管理工作,交由物业公司、产权人、业主委员会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监督管理。(四)下放的职能。1.将审批房屋拆迁许可的职能,下放给区、县政府。2.将对成立、变更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备案,下放给区、县政府。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国土房管局(市政府房改办)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地质矿产、房屋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实施土地基本国策和国土资源可持续发展战略;起草本市有关土地、地质矿产、房屋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二)组织编制、修订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住房制度改革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研究拟订本市房地产一级市场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三)拟订、实施耕地保护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编制实施耕地动态平衡计划;组织实施本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变更调查和动态监测。(四)负责本市土地、房屋和矿产资源的权属管理和房屋、土地登记发证管理,依法确定房地产权属。(五)拟订本市建设用地的管理办法和政策,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