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北京市【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0]42号【发布日期】2000-05-31【生效日期】2000-05-3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4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设置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简称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是主管本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市政府直属机构。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制订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职能,交给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二)转变的职能。1.取消审批生产、加工、销售锅炉、茶炉、工业窑炉和消烟除尘设备有关环保设计及测试资料、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丙级设计证书、试用锅炉建设项目、安装或更新冷却塔的职能;取消审核环保产品认定的职能;取消对汽车尾气治理的维修厂(站)和在用车治理技术及产品的备案。2.将自然资源核算、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登记和项目推广、环境标志认证以及其他有关的资质认证、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的技术检验工作,交给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承担。3.将发放机动车绿色环保标志、编写环境质量报告书、环境信息、环境监测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交给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承担。4.将组织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交给北京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承担。5.将北京地区内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和核设施安全、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以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交给北京市辐射环境管理中心承担。6.将对本市范围内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处罚,办理信访举报的污染纠纷案件,重大污染事故或突发性污染事故的现场调查,对单一的、污染扰民小项目决定限期治理等事项,委托给北京市环境保护监察队承担。(三)下放的职能。将审批外商投资1000万美元以下非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环保事项,和核准施工噪声防治措施申报的职能,下放给区、县政府。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环保局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起草本市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本市环境保护规划;监督实施国家及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二)统一监督管理北京地区内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三)负责北京地区内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拟订有关法规和标准;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中的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四)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审核新建市级自然保护区。(五)协调解决本市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解决区、县之间的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六)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市具体情况,制订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和国家规定项目外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按规定程序发布;审核城市(含城镇)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事项;组织编报本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定期发布本市大气、水等环境质量状况,发布本市环境状况公报,参与编制本市可持续发展纲要。(七)制订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审批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区县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八)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本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组织实施本市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