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北京市【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0]42号【发布日期】2000-05-31【生效日期】2000-05-3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4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设置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简称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是主管本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市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将制订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职能,交给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二)转变的职能
1.取消审批生产、加工、销售锅炉、茶炉、工业窑炉和消烟除尘设备有关环保设计及测试资料、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丙级设计证书、试用锅炉建设项目、安装或更新冷却塔的职能;取消审核环保产品认定的职能;取消对汽车尾气治理的维修厂(站)和在用车治理技术及产品的备案
2.将自然资源核算、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登记和项目推广、环境标志认证以及其他有关的资质认证、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的技术检验工作,交给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承担
3.将发放机动车绿色环保标志、编写环境质量报告书、环境信息、环境监测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交给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承担
4.将组织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交给北京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承担
5.将北京地区内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和核设施安全、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以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交给北京市辐射环境管理中心承担
将对本市范围内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处罚,办理信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