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规划控制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规划控制线管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规划控制线的划定、审批、实施和修改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划控制线,是指城乡规划中确定的,具有特定用途的需要保护和控制范围的界线,分为红线(道路用地)、绿线(绿化用地)、蓝线(水源地和水系)、黄线(基础设施用地)、紫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用地)、黑线(轨道交通用地)。 规划控制线是城乡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法确定的规划控制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本市规划控制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规划控制线管理工作。 各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管理分工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规划控制线管理工作。 建设、绿化、水利、文物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规划控制线的相关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规划控制线管理的义务,有权监督规划控制线管理,并对违反规划控制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规划控制线是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其范围应当在编制城乡规划时确定。 第七条对规划控制线公开征求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及论证、报批和公布等工作,应当与城乡规划同时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八条划定规划控制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当以上一级城乡规划为依据,与同阶段城乡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第 1 页 共 7 页 (二)科学合理,集约、节约用地,发挥城乡规划对资源的保护控制作用; (三)与有关规划相协调,处理好城市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 (四)统筹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关系;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在总体规划编制阶段,应当明确规划控制线控制和保护的原则与要求。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当根据总体规划要求,确定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保护要求等内容,并标明规划控制线的示意位置。 在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按照不同项目具体落实用地界线,提出用地配置原则或者方案,并在核定用地时标明规划控制线的坐标或者位置。 第十条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明确重要的规划控制线实施时序,以及规划控制线内建设项目的规模和选址。 第十一条规划控制线内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