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北京市地下管线基础信息统计报表制度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16年11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一、总说明本制度是统计工作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各单位必须按照统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各单位必须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以满足统计工作和管理工作的需要
(一)统计内容本报表制度统计内容每年年末(时点为12月31日)北京城市地下管线、长输管道的基本情况和管理情况
城市地下管线基本情况:按照不同运行维护单位,权属特征,服役情况,管线材质、压力、管径等指标划分的各类管线长度;井盖类设施种类与数量;地下管线及井盖类设施区域分布情况
长输管道基本情况:管道长度、输送介质、压力等级、区域分布等情况
城市地下管线及长输管道的管理情况:巡查、故障处置、事故处置、资金投入情况等
(二)统计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地下管线和长输管道
城市地下管线分为供水、排水、再生水、燃气、供热、电力、通信七大类;包括地下管网和与其相连的用户线两部分
原则上以建筑红线为分界点划分地下管网和用户线,建筑红线之外的城市公共区域敷设的管线为地下管网,建筑红线之内的地下管线为用户线
各单位可参照此原则,并结合自身行业特点,确定和提出符合行业实际情况的分界点
如:热力一次管网为热源厂出口1米到热力站建筑物外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