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十一学校章程及解读--北京市十一学校章程北京市十一学校章程北京市十一学校建校于1952年,原为中央军委干部子弟学校,在周恩来、罗荣桓等老一辈革命家的亲切关怀下建立,聂荣臻元帅用新中国的诞生日为学校命名
学校于1964年划归北京市海淀区管理,1968年开始招收地方子女
1992年提出并实行“国有民办”办学体制改革,2004年被评为北京市示范性普通高中
2009年底,学校回归公办,2010年被批准为北京市综合教育改革实验学校,2011年被批准为国家级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深化基础教育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试验项目学校”
现为海淀区属全日制完全中学
学校秉持“创造适合每一位学生发展的教育”的宗旨,努力培养志向高远、诚信笃行、思想活跃、言行规范的未来各行各业的领军人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适应学校发展,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北京市十一学校,英文名为BeijingNationalDaySchool,简称ENDS
校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66号
第三条学校由北京市海淀区政府举办,经北京市海淀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学校为实施六年制完全中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治理结构第四条学校实行分权制治理结构
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委员会、党总支、学术委员会、学生会、教师家长委员会等组织,共同组成学校权力机构,分别决策相应事项
各治理主体互为制约,防止决策失误或某一方权力过度膨胀
第五条学校坚持教代会讨论审定学校重大方针政策的民主决策机制
对关系到学校发展和教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包括学校行动纲要战略规划、人事聘任方案、工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