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XX 市新农村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新农村农房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农房建设秩序,提高村庄布局水平,确保农房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XX 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XX 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 XX 市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 XX 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农房及相关的规划建设、施工、管理活动。 第二章新村建设规划编制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具体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住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城乡规划资质单位编制。 第四条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编制成果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通过,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实施。 禁止将过境公路两侧控制标准范围内规划为村民聚居点建设用地。 第五条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房,必须服从规划,在规划选址定点红线内建房。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新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及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农房规划控制标准和范围 第七条公路两侧、高速公路出入口、风景名胜区的农房建设,依法从严控制。因特殊情况确需建房的,单户新建房选址按国道 20 米、省道 15 米、县道 10 米、乡道 5 米以上的建房控制范围进行控制;农村村民聚居点规划选址必须远离公路两侧100 米以上。 第 1 页 共 6 页 第八条铁路两侧控制范围,从路基外侧起各后退 50 米以上。 第九条河道两岸控制范围,有堤防(护岸)的,从堤防(护岸)顶部轴线向岸边后退 20 米以上,无堤防(护岸)的,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按防洪标准明确规划治导线及河道管护范围。 第十条水库库区控制范围为校核洪水水位线和库尾回水线以下;水库大坝控制范围按大、中、小型水库从主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延分别至 300 米、200 米、100 米以上;渠道控制范围为渠道外延至 10 米以上。 第四章农房选址 第十一条未编制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的村,不得批准新建农房选址。 第十二条已编制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的,农村村民新建房屋选址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农村村民新建房屋选址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