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北京市水务局编印二○一五年六月·2·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12号《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于2015年5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2年6月19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同时废止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5月29日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2015年5月29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首都生态环境,建设和谐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活动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采取经济技术、管理等政策和措施,保障首都生态安全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完善水土保持管理体制,实行严格的水土资源保护制度,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
·1·本市实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将水土保持任务完成情况纳入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水行政部门做好本地区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条市水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工作
区、县水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农业、园林绿化、市政市容、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和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和减少水土流失,对造成的水土流失结果依法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