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及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教研、学习、生活秩序,创建良好的育人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具体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指学生为已经按规定缴纳学费,注册登记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发生违纪行为,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各类教育教学活动,社会实践等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休学期间违法、违纪,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保留取消其复学资格,并参照本条例给与相应的处分
第四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以及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视情节轻重,本人认识态度等
可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类型之一的处分:一违纪通知单二警告三严重警告四记过五记大过六留校查看七劝退(或勒令退学)八开除学籍第五条对受到处分者,附加下列处理:一凡受到纪律处分者,均自动取消参加当年班级,年级,校级各种奖项(校内获奖将不予认定)的评比资格
二凡受到纪律处分者,原则上应取消其担任班干部、团干部、学生会干部、社团负责人资格,已经在岗的应暂停其社会工作(已撤销的除外)
特殊情况由政教处,年级组,班主任研究决定(可征求本人意见)三应届毕业生受到纪律处分者不得参加“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学校不予开具成绩单、推荐信、无犯罪记录等证明文件,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违纪学生本人负责
四违纪学生受到处分的有关材料,将归入本人电子档案
五违纪学生违反校内其他部门管理规定的,除参照本条例给予处分外,其他部门可同时按相应的管理规定、部门制度等予以处理
第五条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别予以从轻或从重处分:一可从轻处分者:1如实,主动承认错误事实,检查深刻,确有悔改表现者;2主动承认自己的错误,不包庇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对违法,违纪事件处理有突出贡献者;3确系为他人胁迫或诱骗,认错态度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