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项目勘察设计费用规定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城乡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外资(合资.合作)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96)首规办管字第48号各勘察设计单位:为适应改革开放,加速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有效地培育勘察设计市场,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对外资(合资.合作)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收费的宏观调控,指导和协调勘察设计市场的正常运行
现将《北京市外资(合资.合作)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供参照执行
此标准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向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反映
附件:《北京市外资(合资.合作)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收费标准》1996年3月8日北京市外资(合资、合作)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一、根据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2](价费字)375号“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中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外资(合资、合作)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管理,统一取费标准,参照中外收费情况,本着合理取费,适当优惠的原则,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国内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勘察设计单位在本市承担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和补偿贸易的工程项目
国内单位在本市承担的国外贷款项目、外商全部捐赠或部分捐赠的工程项目、及中外合资合作和补偿贸易的工程项目中中方投资占71%以上的项目,不适用本标准,仍按国内同类项目收费标准收取勘察设计费
三、工程设计收费,按工程概算投资的百分比收取
民用与工业项目设计收费,根据工程性质和投资规模确定工程设计收费类别和收费费率,具体取费标准和工程分类详见附件及附表一、附表二
地铁与轻轨设计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三
园林、古建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详见附表四
市政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按照现行国内取费标准,合资项目乘以1
5的系数,外资项目乘以2
四、工程设计收费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不包括设计前期工作、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施工图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