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税局“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解读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辅导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本条是关于纳税人和征收范围的基本规定
纳税人即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是指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试点纳税人范围的界定:试点纳税人应当是试点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试点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
目前的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市和上海市
二、“单位”和“个人”范围的界定:(一)“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其他个人是指除了个体工商户外的自然人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机构所在地应当在试点地区内,即在在试点地区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的居住地应当在试点地区内
三、试点地区油气田企业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规定: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地区的油气田企业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执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
四、对“境内”概念的理解和掌握,应依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