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中医和西医“水火不容”的原因,是两者的“思想体系”与“科学方法”不同,而不是“因历史的巨大差距”
原文并没有说中医“受着民族传统和地域文化的影响,无需采用目前西方现代医学的科学方法”
西药理论运用的是“科学依据”,四环素的发明自然需要运用“科学依据”
运用的是技术——“经验依据”积累的技术
根据“经验依据”作出判断
通过“历史依据”作出判断
凭借经验依据和历史依据就可以判断其是否合理,并不需要所谓的 ( 西医的 )“ 科学依据”
① 在我们的大众语境中,所谓“科学的”东西,是“正确的”“高明的”“有效的”“经过了证实的”东西
中医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已经过了正确、高明、有效、证实的检验,因此,从宽泛的意义上说,中医已经具有科学依据
②在某种意义上说,中医理论与西医理论是水火不相容的,仅以西医理论作为科学依据来判断中医是不恰当的,因此,从狭义的意义上说,中医不需要科学依据
B 项,不是“所有存在物的法律”,而应是“人类世界的法律”,因为“所有存在物”包括人类世界的存在物和物质世界的存在物,而“物质世界存在物的法律”则是固定不变的
C项,人们制定并强制推行法律,是在国家产生之后,而非“国家产生之前”
人定法才是由国家制定的法律,自然法和物质世界的法律则不是
“宇宙普遍法则”指的是自然法,它不需要由人类来制定,因此,“人的理性必须受宇宙普遍法则支配”不能成为“人类制定法律”的原因
物质世界的法律不是人类创造的
因为物质世界的法律在人类出现之前就已存在
自然法不是人类创造的
因为在人类制定的法律产生之前,就已经有自然法存在
自然法是自然存在的法律,它全靠个人自觉遵守
人定法是由国家制定颁布的法律,它由国家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