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现场制、售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现场制,售饮用水的卫生管理,保证现场制、售饮用水的卫生安全,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用于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现场制,售饮用水的生产,销售,维护及卫生监督管理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现场制,售饮用水是一种通过水处理设备当场制水并直接散装出售的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经营单位是在本市从事现场制、售饮用水生产、销售等经营的组织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现场制,售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经营单位备案管理和现场制,售水站点的日常卫生监督工作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举报
第五条:本市对现场制、售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实行备案制度
经营单位应当在从事现场制、售用水经营活动前向现场制售水机安装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二)所安装的现场制售水机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三)现场制售水机的详细安装地址及数量;(四)供水点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五)卫生管理、巡视、出水水质检测等卫生管理制度;(六)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现场制,售饮用水的水源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现场制、售饮用水水质应当符合相关国家卫生标准规定
第七条:现场制售水机安装位置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现场制售水机正面须有产品铭牌并注明产品名称、型号、生产企业等
(二)现场制售水机安装位置周围应当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周边10米范围内不得存在禽畜饲养场,公共厕所,垃圾桶(箱、房),粉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