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XX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公民都有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责任。为维护我社区居民的计划生育权利,并明确落实计划生育义务,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特制定本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第一条 全社区计划生育由社区两委负总责,党员干部实行 联包责任制,社区计生协会协助并监督执行。党员、干部、计生协会会员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第二条 居民要认真学习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第三条 社区委员会每年从社区公益事业基金中提取 10%的资金,作为计划生育基金。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人员进行以下奖励: (一)社区计生协会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生殖健康服务,为社区育龄妇女组织妇女病普查,所需费用由社区委员会支付。 (二)对符合条件生育户就学实行奖学金制度:符合条件生育户子女,可凭学校录取通知书,向社区领取 奖金,独生子或双女结扎户可加倍享受奖金。 (三)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妇在规定时间内落实长效可靠避孕节育措施的妇女,社区居委会给予一次性营养费补助,放环100 元,流产 150 元,结扎 200 元。自觉参加街道组织的一年两次“三查”(查病、查环、查孕)的,社区里的每人每次给予误工补贴 10 元。第四条 社区居委会与育龄对象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对 违反计划生育管理合同的,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处理。对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第一胎的,取消当年社区集体经济利益分配及社区优惠政策待遇;对已满法定婚育年龄生育第一胎且满 6 个月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收取违约金 2000 元,方可享受集体经济利益分配及优惠政策待遇。第五条 第 1 页 共 3 页 违法多生一胎及以上的对象户应及时缴纳社会抚 养费,还必须上交集体资源补偿费 5000 元和按时落实结扎手术,并承担社年度市、街道奖励和补助损失。违法生育的,其子女满 14 周岁前夫妻双方不得享受集体的一切经济和福利待遇。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的按党规政纪严肃查处。第六条 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必须经申请、审批后方可再生 育。未经批准再生育的取消当年集体经济利益分配及优惠政策待遇。 第七条 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违法生育的对象,按土地基准价的 10 倍收回已享受的因独生子女而增计的宅基地面积。 第八条 应参加三查的妇女必须按规定参加街道组织的一年两次的“三查”服务。生育全过程管理对象必须按规定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