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老保险规定政策解答3/19/20079:49:5北京市养老保险规定政策解答(一)问:领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计算“实际缴费工资指数”,是否扣除其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时间
答:被保险人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停止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实际缴费工资指数”,扣除其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时间
(失业保险金一次性领取的除外)
问:某人,原在事业单位,94年调入企业,开始缴费,如何计算“实际缴费工资指数”
答:从94年按实际开始取值计算
问:满10年不满15年,补缴金额如何计算
答: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183号令实施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本市城镇户籍被保险人,本人自原,可按不低于缴费工资下限的标准和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差额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年限的缴费金额不参与“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补缴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
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按规定计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
问: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183号令实施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能否进行补缴
答:不可以问:如不满40岁,缴费满15年的人员办理退职手续,个人帐户计发月数如何计算
答:不满40岁的,按40岁的计发月数233计算
如高于70岁的,按70岁的计发月数56计发个人帐户
问:2006年期间,符合2号令按月领取条件,满10年不满15年的,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是否还补齐15年
答:按老人老办法的原则,不用进行补缴,仍然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
问:按78号文件办理补缴的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是否有“实际缴费工资指数”
答:按78号文件办理补缴的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如在职介中心存档或在单位工作,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该有“实际缴费工资指数”
问: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按文件规定最多可中断2年,在2007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