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北京市药品经营(批发)质量管理示范企业标准一、参评企业条件申报参评北京市药品经营(批发)质量管理示范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1
注册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药品批发企业;2
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认证证书》、《营业执照》;3
依法成立满三年,且企业能够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4
企业近两年内未发生因质量管理不当而导致的药品质量安全事故,无违法违规销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行为记录,无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5
能够严格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实施药品安全追溯及重点品种的电子监管
二、评定标准1
企业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够确保质量管理工作科学、高效运行
企业具备与其所经营品种和规模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具备丰富的质量管理经验或出色的质量管理能力
企业具备现代化物流能力,或具备与其所经营的药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物流设施、设备
企业具备较高信息化水平,能够严格按照国家及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实施电子监管和药品安全追溯,数据上传及时、准确
企业能够做到文明经营,无虚假宣传广告;能够提供较好的配送服务,信守合同,按照要求向医疗机构、经营企业配送药品
企业在行业中有显著影响,经济效益在本市同类企业中处领先地位,在市场中有较高的知名度
企业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意识,能够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各类公益和法规宣传活动,在药品质量管理、突发事件处置、抗震救灾等方面做出过一定的贡献
三、北京市药品经营(批发)质量管理示范企业评分标准企业名称:区县: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号:第一部分否决项目项目评定内容评定结果情况记录否决项三年内未接受过各级药监部门的行政处罚是□否□三年内在国家、北京市两级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