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村计划生育自治公约 文 (2002 年 2 月 16 日村民大会讨论通过,于 2006 年 2 月 8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修正)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现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工作目标,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村《村民自治章程》,制定本村计划生育自治公约
第二条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及户口在本村而人已离开本村的村民;户口不在本村而在本村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已婚育龄人员,均应遵守本村计划生育公约
第三条本村计划生育工作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开展,村委会负责村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实施,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是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村计生协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组织都要积极主动协助村委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应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和经常性工作为主,同时做到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六条村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健全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网络,并协助政府落实工作人员报酬
(二)按要求落实计划生育服务室和人口学校
(三)组织制定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规章制度
(四)组织实施宣传教育、技术服务等各项计划生育工作
(五)落实计划生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协助政府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六)落实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年终向村民会议报告计划生育工作,接受村民监督和评议
第 1 页 共 5 页 (七)协助政府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奖励优待政策
第七条村委会下设计划生育委员会,具体处理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事务
成员包括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人口和计划生育专干、计划生育协会负责人等
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组织本村群众学习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