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出台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颁布,是我国反避税立法的一个里程碑,对目前的反避税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意识到在中国钻税法空子的风险越来越高。为降低这一风险,寻求税收环境的确定性,许多跨国公司选择通过预约定价的方式来规避被税务机关进行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 一、我国预约定价的法律沿革 国家税务总局 1998 年 4 月发布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1998]59 号)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可以采用预约定价的办法。这是我国第一次提出预约定价可以作为解决转让定价问题的一种方法。2002 年 9 月颁布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可以申请采用预约定价方法,将预约定价由解决转让定价的一种方法上升为一种制度,提升了预约定价的法律层级。2004 年 9 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国税发[2004]118 号)(以下简称“118 号文”),规范了预约定价的申请程序。118 号文的出台,加速了预约定价在我国的发展。此后,企业纷纷与税务机关签订预约定价安排。2005年,我国与日本签订了中国首例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并且第一次实践了税务上的双边磋商。 我国现行预约定价制度的法规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办法》第六章“预约定价安排管理”对预约定价作了制度上和程序上的规定,标志着我国预约定价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二、《办法》有关预约定价安排规定的特点 《办法》根据近几年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践,明确规定企业可以申请谈签预约定价安排,还规定了申请预约定价安排的条件和操作程序,增强了预约定价安排的操作性。相对于 118 号文,《办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明确了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条件 第 1 页 共 5 页 企业申请预约定价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 4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二是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三是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二)规范了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程序 118 号文只规定在涉及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情况下,各地税务局应在预备会谈阶段及时将资料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协定的规定,需要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办法》对双、多边预约定价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