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北京市【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10-12-23【生效日期】2010-12-2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北京市北京市公路条例(2007年7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路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公路养护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五章收费公路的特别规定第六章乡道、村道的特别规定第七章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收费、使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涵洞
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市道、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本市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城乡统筹、节约资源、安全环保、科学管理和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公路工作
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市道、县道的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管理工作
市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管辖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公路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路作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受国家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损毁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公路规划与建设第六条本市公路规划是城乡规划体系的组成部分,应当依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